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7〕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40項國務院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和1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另有23項依據有關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其中市場已具備自我調節能力的事項改革后,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能要重點轉向制定行業標準規范,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懲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由同一部門對相同內容進行重復審批的事項改革后,相關部門在削減重復審批、合并辦事環節的同時,要進一步強化保留審批事項的準入把關作用,發揮認證管理的積極作用,落實監管責任,防止出現監管盲區;由不同部門多道審批改為負主要責任的部門一道審批的事項改革后,不再實施審批的部門負責制定有關行業標準規范,負責審批的部門按標準規范審核把關,遇到特殊疑難問題通過內部征求意見解決,部門間要優化工作流程,壓縮審批時限,便利企業辦事。改革涉及的部門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監管細則,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適宜公開的向社會公布并加強宣傳、確保落實。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做好銜接工作,認真落實事中事后監管責任,堅決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計40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計12項)
國務院
2017年9月22日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 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共計 40 項)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設定依據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省略無關內容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核發 國家能源局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令第15號) 取消審批后,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由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發放“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將能源部門的相關管理要求納入,明確規定考試、發證、收費標準、監管措施,并予以公布。2.安全監管部門承擔監管責任,對持證人員培訓考核、監督管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完善“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責任追溯、違規行為查處、吊銷證件等制度。
也就是說“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核發 ”將被取消,改而由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發放“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并由安全監管部門承擔監管責任。
一個電工證多個部門管理的亂局終于得到的改善,也希望后期能將建筑企業特種作業、安監局的特種作業人員以及質監局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有些重復的項目進行合并,以減輕企業和作業人員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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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在9月30日,山東省能源監管辦公室下發《關于停止受理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考試報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