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纜通過直流耐壓試驗后絕緣擊穿者,不能投入運行,應立即測尋故障點并進行搶修。泄漏電流隨試驗電壓的增高而急劇上升者,不能投入系統運行,應人為提高試驗電壓將電纜擊穿,然后測尋故障點并進行搶修。
(2)耐壓5min時的泄漏電流值不應大于耐壓1min時的泄漏電流值。若大于應更換電纜,否則將會擊穿。
(3)按不平衡系數分析判斷。泄漏電流不平衡系數等于最大泄漏電流值與最小泄漏電流值之比。除塑料電纜外,不平衡系數應不大于2。對于10kV電纜,最大一相泄漏電流小于20μA時,6kV及以下電纜小于10μA時,不平衡系數不作規定。
(4)泄漏電流應穩定。在一定的電壓作用下,間隙被擊穿,泄漏電流會突然增加,擊穿電壓下降,孔隙恢復絕緣,泄漏電流減小;電纜電容再次充電,充電到一定程度,孔隙又被擊穿,電壓又上升,泄漏電流又突然增加,而電壓又下降。上述過程不斷重復,造成可觀察到的泄漏電流呈周期性擺動的現象。若試驗電壓穩定,而泄漏電流呈周期性的擺動,則說明被試電纜存在局部孔隙性缺陷。應予檢修,更換。
(5)泄漏電流隨耐壓時間延長不應有明顯上升。如發現隨時間延長泄漏電流明顯上升,則多為電纜接頭、終端頭或電纜內部受潮。應進行干燥處理達到額定值,否則會擊穿。
(6)泄漏電流突然變化。泄漏電流或隨試驗電壓不成比例急劇上升,則說明電纜內部存在隱患,應盡可能找出原兇,加以消除。必要時,可視具體情況酌情提高試驗電壓或延長耐壓持續時間使缺陷充分暴露。
(7)短電纜或其他有微缺陷的電纜,當泄漏電流偏大而穩定、平衡時,可投入系統運行,但應在6個月后進行復試。復試不合格應予更換。
(8)直流耐壓試驗中有少數閃絡現象,但在延時或提高試驗電壓情況下,閃絡現象不再出現者,允許投入系統運行,但需6個月后進行復試。如果復試仍有閃絡現象出現,一般應找出故障點并予以排除。
電纜的泄漏電流只作為判斷絕緣情況的參考,不作為決定是否投入運行的標準。當發現耐壓試驗合格而泄漏電流異常的電纜,應在運行中縮短試驗周期而且加強監督,或采用傳感器監視被懷疑電纜地線回路中的電流來預防電纜事故。當發現泄漏電流或地線回路中的電流隨時間而增加時,該電纜應停止運行。若經較長時間多次試驗與監視,泄漏電流趨于穩定,則該電纜也可允許繼續使用。